國內掛號函件經按址投遞2次未能投交者,郵局即繕發招領通知單,請收件人前往指定郵局或其他指定地點領取。收件人接獲招領通知單,應於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持通知單、身分證、印章至指定郵局領取。
(1) 收件人親自領取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2)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
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簽名或
蓋章領取。
(3)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
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蓋章或
簽名領取。
(4)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5) 若無法至郵局領取,可以書面或電話逐件向招領郵局申請免費將該
掛號函件改投上班地址,但信用卡郵件不得以電話申請,以兼顧安
全控管。另寄件人於封面加(印)註「不得改投或改寄」或其他
同義字者,該郵件不受理申請改投、改寄。
(6)為兼顧掛號郵件領取方便及郵遞安全,窗口人員於領取作業時,得
抄錄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證號,如領取人對於抄錄身分證明文件證號
有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可請窗口人員將證號末四碼以「*」代替,
或請窗口人員轉請主管人員查證並簽註證明後免抄錄身分證明文件證
號。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